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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示范企业▶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评审办法(2016年)

发布时间:2018-10-29 作者:中国皮革

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评审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皮革和制鞋工业的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皮革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皮革和制鞋行业组织开展“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申请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的企业,应符合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生产要素组合优化,技术创新能力强和劳动者素质较高的条件;应能够实施“科教振兴企业”战略,力主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能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通过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在皮革和制鞋行业里有科技示范带动作用,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皮革、制鞋、毛皮及皮革制品行业及化工、机械、鞋用材料、皮革五金等相关配套行业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皮革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和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通过培育科技示范企业,引导皮革和制鞋行业的企业进一步紧密依靠技术进步扩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经济效益,使皮革和制鞋行业的经济发展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加速行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二章 科技示范企业的推选标准

第五条 科技示范企业是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企业发展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企业有关规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的国有、合资、民营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包括科研院所改制的企业)

2、企业有一种或几种有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主导产品或龙头产品,并拥有先进的设备、工艺技术和规模生产能力;

3、企业必须具备对主导产品及其生产技术有一定的科研开发能力,有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必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要有良好的资金信誉;

5、企业的科技开发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发展态势良好:

6、企业内应设置专职的科技开发机构(或有紧密型的技术依托单位)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应有合理、先进的质量保证标准体系,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具体技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新产品奖一项;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

3)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

4)省部级在研项目一项;

5)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三项;

6)地市级在研项目二项;

7)与科研机构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技术转让项目三项(企业投入开发经费或技术转让费合计80 万元以上);

8)企业自主研制开发的项目五项以上;

9)企业拥有一项或多项行业领先的技术;

10)企业申请获得三项以上专利技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的申请。

1、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2、有侵害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三章 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程序

第七条 科技示范企业的推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办理推选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近五年有关科技成果及相关获奖证明;

4、近五年在研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科技示范企业采取自愿申报,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行业组织推荐,由主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正式推选为“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由组织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在行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未能获得推选的企业不另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下设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推选办公室,负责科技示范企业推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科技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科技示范企业规范有序地发展,中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科技示范企业的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一个周期对已推选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办法与申报推选程序相同,科技示范企业证书三年期满,未经考核的企业自动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推选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推选并追回发给企业的标牌,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推选,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科技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组织机构将取消其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企业若有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科技示范企业标牌行为的,追回发给企业的证书和标牌,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推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皮革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国家皮革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6 年1 月27 日

科技示范企业推选评审办法(2016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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