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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万张!一批没收毛皮被售卖,原副局长侵吞罚没财物近50万元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中国皮革

近日,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时任黑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罚没财物变价款人民币49.895万元,检方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邱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黑河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

2007年至2012年,邱某某时任黑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2010年2月,邱某某带领民警崔某某、齐某某等人在嫩江市一冷库扣押动物毛皮10.2万张。

因该10.2万张毛皮无合法手续证明其来源,黑河市森林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毛皮所有人石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经鉴定此批毛皮为松鼠皮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制品,不构成刑事案件予以撤销。但依据1996年《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批毛皮应按行政案件予以没收。


2010年4月,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毛皮价值人民币146万元。同年5月,邱某某以黑河市林业局的名义对该批毛皮以没有运输野生动物制品许可为由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毛皮后,邱某某欲将毛皮出售。2010年5月,河北肃宁县某皮草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得知此消息后来到黑河。经与邱某某商议,骆某某将购买毛皮款人民币130万元转入邱某某银行账户。

随后,邱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78万元转给崔某某银行账户,由崔某某上缴至林业局基金账户。

骆某某收到毛皮后发现部分毛皮质量不好遂联系邱某某,邱某某支取人民币2.1万元转款至骆某某账户,此过程中产生手续费50元。剩余49.895万元被邱某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房及花销。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9.895万元已全部退缴监察机关。

检方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罚没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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